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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855 号 当事人: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27 层 2016 年 9 月 1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国科报关运输有限公 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第一项为 27 套备份航姿参考系统,第二项为 27 套惯性航姿测量系统, 税号均申报为 90149090.00(出口退税率 17 %),共价值 1,597,000 美元。经查验,实际第一项货物为 27 件备份航姿 参考系统外壳体,第二项货物为 27 件惯性航姿测量系统外 壳体,共价值 23,868 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 退税款人民币 178.6 万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89.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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