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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中缉违字[2017]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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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7】001 号 当事人: 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11号地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月期间,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从 美国印地安那大学伯明顿果蝇中心订购果蝇用于科研,订购果蝇 时费用自动从预设账号中扣除。进口报关时,由该所实验室管理 员在国内制作报关发票,由于认为果蝇仅用于科学研究,不以牟 利为目的,在货物价格理解上产生偏差,该所在向海关申报进口 果蝇价值时均申报为 1 美元/票。经调查核实,北京生命科学研 究所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从美国印地安那大学伯明顿 果蝇中心采购的 38 票果蝇存在申报价格过低的情况,根据该所 提供的对账单、海关报关单据及报关单随附的《运费证明函》进 行核对,涉及货款共计人民币 6.456451 万元。综上所述,该研 究 所 涉 嫌 货 物 价 格 申 报 不 实 违 法 行 为 , 漏 缴 税 款 人 民 币 1.212438 万 元 ( 关 税 人 民 币 0.555374 万 元 ,增 值 税 人 民 币 0.657064 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 单、进出口货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 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罚款人民币1.212438万元;责令补 缴税款人民币1.212438万元(关税人民币0.555374万元,增值税 人民币0.65706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北京 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O 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