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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724号)(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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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724 号 当事人:北京中润易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7 号院 2 号楼 1 单元 153 室住宅 2010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1 年 10 月 30 日,当事人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测速仪、测流仪 23 票共计 1116 台,价格约 453 万元,货物进口时申报成交方式为 CIF 价格, 经查,实际成交方式应为 FOB,当事人存在向易迅达(北京)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杂费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并造成了漏缴税款 约人民币 31571.80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94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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