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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7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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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746 号 当事人:西安惠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86 号领先时代广场 B 座 21103 号 2013 年 11 月 15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环宇天马国际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 关单号为 010120130513651236,申报曲克芦丁、枳实提取物、 芦丁等 3 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29329990.99(出口退 税率为 13%),申报总价为 46062.5 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均 应归入税则号列 29381000(出口退税率为 9%)。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 并造成了可 能多退税款约合人民币 17862.92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4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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