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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缉违字[2016]043号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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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43 号 当事人:北京博登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 号(锦秋国际大厦)A 座 14 层 1408 室 自 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5 月,当事人在进口 35 票 赛力特阿尔卑斯牛奶的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费。 同时,当事人对于其中赛力特阿尔卑斯草莓牛奶、巧克力 牛奶、香草牛奶、香蕉牛奶的申报税号为 04049000,关税 率为 20%,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税号应为 22029000,关税率为 35%。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关监 管规定,共造成漏缴税款 799922.18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在《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 请,听证后经复核,维持原处罚意见,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56 万元人 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 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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