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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6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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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634 号 当事人: 北京卡米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 36 号楼 1 门 101 室 首都机场海关稽查技术处对当事人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 至 2013 年 9 月 29 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气体 质量流量计进行稽查。经稽查发现其中型号为 GFCS、DFCS 的流量计共 147 个,企业申报税号为 90268000 或 90268010, 关税率均为 0。实际该商品应为质量流量控制器,应归入税 号 84818039,关税率为 7%。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 响 国 家 税 款 征 收 的 违 规 行 为 , 并 造 成 漏 缴 税 款 人 民 币 41,964.51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19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