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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40 号 当事人:和仁宝利得(北京)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 C 区西统路 53 号 法定代表人:金光植 2011 年 4 月 26 日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期间,当事人申 报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共计 64 票,申报税号为 40027010.00。 经查,进口货物税号应为 4016.9990,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 413387.12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2016 年 9 月 13 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单》(京关缉告字[2016]035 号)。2016 年 9 月 14 日,当 事人向我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关决定 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并依据原告知内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 罚款人民币 248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