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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5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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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543 号 当事人:恒源数码硬体国际有限公司 地 址:RM 2309 23/F HO KING COMM CTR 2-16 FAYUEN ST MONGKOK KLN HONG KONG 2015 年 12 月 19 日,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 限公司委托 DHL SinoTrans 即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 限公司以 KJ3 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 012720151804740746,收件人为 HENGYUAN DIGITAL HARDWARE INTL 即 当 事 人 , 申 报 货 物 品 名 为 网 络 模 块 , 申 报 价 值 11,483.29 元人民币。经查,实际货物价值为 78,900 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 约合人民币 84,982.86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 民币 68,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