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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物违字[2016]0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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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物违字[2016]010 号 当事人: 北京新瑞宏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阳 地 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2016 年 5 月 24 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金凯信进出口有限公 司作为经营单位代理进口一票一般贸易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161000192402,运单号为 99943751094_ADA98148,申 报品名为水性颜料,申报数量 20 桶,申报总价为 3500 欧元。该 票货物经布控查验后发现,实际数量为 28 桶,实际总价 4900 欧 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 事实,造成了漏缴税款人民币 2957.54 元的违规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新瑞宏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 0.2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 北京 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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