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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物违字[2016]0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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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物违字[2016]009 号 当事人: 北京哲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卫红,企业 代码 111326048B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 10 号 B 栋 1 层西侧 A 区 2016 年 3 月 21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亚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 公 司 以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申 报 进 口 一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161000096241,运单号为 05725179700_FRA00051474, 申报商品为真空计、真空规等 4 项。该票货物经布控查验后发现, 第一项商品申报为真空计,申报税号 90268090,进口关税税率 为 0,实际为真空控制器,应归入税号 90322000,进口关税税率 7%。当事人曾因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被海关行政处罚(首关缉违字[2015]623 号)。当事人的上述 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事实,造成了漏缴 税款人民币 2233.33 元的违规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哲勤科技有限公司罚款 0.20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 北京 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