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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6】09 号 当事人: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大海, 组织机构代码:737655079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 B 座 201室 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你公司从英国 FAFAS 官方网 站下订单订购检测试剂,并以每瓶1英镑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 存在进口产品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案货物合计漏缴税款人 民币119583.15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笔录材料;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发票、订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 定,决定对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9583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北京海关 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