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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6】0008 号 当事人: 北京东方晨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03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北京东方晨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9日申报进口磁 通计、2015年3月7日申报进口高斯计各1台,向北京海关申报进 口货物时归入税号为9031809090,关税税率5%。经海关认定,该 公司申报商品归类出现错误,应归入税则号列9030849000,关税 税率为8%,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 0.243641万元,其中关税人民币0.208232万元,增值税人民币 0.035409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出 口货物报关文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 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东方晨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0.243641万元人民币; 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0.243641万(关税人民币0.208232万元,增 值税人民币0.0354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O 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