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决定书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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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23 号 当事人:北京诺富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 17 号 265A 房间 2015 年 1 月 20 日,当事人申报进口玻璃杯、玻璃瓶、 玻璃碗、玻璃花瓶等货物,申报税号 70132800、70134900、 7013.9990。经查,发现玻璃杯、玻璃瓶、玻璃碗、玻璃花瓶 实际税号为 70132200、70134100、70139100。且数量与申 报不一致。另有瓷盘 52 个未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人民 币 35218.69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 人民币 2.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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