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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旅违字[2016]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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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旅违字[2016]23 号 当事人: 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 营业证号码:91210112702087542R,法定代表人为刘积仁。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 16 号 2015 年 11 月 2 日,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向海关办理暂 时出口 ATA 手续,单证册号为 CN23/2015-0036,货物为特斯拉计 1 台,价值人民币 25594 美元。担保期限为 6 个月,该批货物已超期, 未复运入境,未办理延期手续。以上行为有 ATA 单证册、情况说明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七) 之规定,处予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0.2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