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nuoxi.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25 号 当事人:诺基亚通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诺基亚西门 子通信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博策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 号 3 号楼南 1 夹层 A 段 2009 年 6 月 23 日至 2010 年 6 月 23 日期间,当事人因 SAP 系统设计问题导致向海关申报价格不实,共造成漏缴税 款人民币 1482005.21 元。2010 年 6 月 24 日至 2012 年 6 月 23 日期间,即两年行政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因 SAP 系统设计问 题导致向海关申报价格不实,共有 634 票报关单,其中低报 价格共涉及报关单 548 票,漏缴税款人民币 504741.7 元; 高报价格共涉及报关单 86 票,涉及错误项数共计 431 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 征收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根据《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高报价格影响海关统计 准确性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上述两项合计罚款人 民币 5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