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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8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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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382 号 当事人: 北京泰雷兹交通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 1 号院瀚海花园大厦 11 层 1105 号 2015 年 6 月 8 日,当事人以 KJ3 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中 央处理器 22 个,申报总价 220 欧元,申报税号 86079100, 关税税率为 3%。经查,进口货物实际总价 17,600 欧元,应 归入税号 86080090,关税税率为 4%。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所指之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 实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约合人民币 25,783.58 元的 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8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