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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物违字[2016]0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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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物违字[2016]008 号 当事人: 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为袁虹,企业代码 1101961504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 74 号地下一层 F112 室 2015 年 12 月 03 日,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 京东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 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151015541623,运单号为 11765885083, 所申报 4 项商品品名均为盐渍鲱鱼,申报数量分别为 15 千克、 13.2 千克、15 千克、23.5 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 300 美元、264 美元、300 美元、441.8 美元。该票货物经布控查验后发现,实 际数量分别为 30 千克、26.4 千克、30 千克、47 千克,实际价格 分别为 600 美元、528 美元、600 美元、883.6 美元。当事人的上 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事实,造成了漏 缴税款人民币 2589.27 元的违规后果,并且当事人曾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因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首关物 违字[2015]013 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 0.4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 北京 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