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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394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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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6]394 号 当事人: 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 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 8 号 当事人: 北京恒翊丰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街建新东路 4 号 2015 年 4 月 14 日,北京恒翊丰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代理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 司 以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申 报 进 口 货 物 一 票 , 报 关 单 号 : 010120151015240552,其中第五项申报品名为泵压缩机,申 报 FOB 价格 75420 美元,申报税号 8414909090。经查验,实 际货物为氦气压缩机,应归入税号 8414804090。经调查,北 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另有 6 票货物存在上述申报不实 情事。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在进口上述 6 票货物时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 列,北京恒翊丰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申报报关单 号为 010120151015240552 货物的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未如实 申报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 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规定所指之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违法行 1 为,并造成漏缴税款约合人民币 11919.98 元的违法后果。 北京恒翊丰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 指之报关公司、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 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约合人民币 16612.41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北方微电子 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16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北京恒翊丰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 以罚款人民币 1.1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2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6 年 7 月 2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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