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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19 号 当事人:路德吊索具(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顺义区金马开发区 1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耶尔格-斯蒂芬-李格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9 月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吊 索、挂点等货物,申报成交方式均为 CIF。经调查发现,当事 人上述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运保费,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 漏缴税款人民币 159347.13 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5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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