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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6】0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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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6】0004 当事人: 北京原丰科技开发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北坊村北里8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北京原丰科技开发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 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闸流管2个,因公司人员对产品的认识不足, 导致税则号列归类错误,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漏缴 税款人民币2.56227万元,其中关税2.18997万元,增值税人民币 0.3723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四)规定,拟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原丰科技开发总公司罚款2.56227万元人民币;追 缴税款人民币2.56227万元(关税2.18997万元,增值税人民币 0.372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O 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