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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6】05 号 当事人: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 龙,企业编码:1108930940。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72 号院 B 座 1608 房间。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7 月 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 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集成电路商品,在进口过 程中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案货物共计 36 票,合计漏 缴税款人民币 24890.22 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笔录材料;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 7459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