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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物违字[2016]0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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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物违字[2016]007 号 当事人: 北京超谱斯派克仪器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其他, 法定代表人为杨力,企业代码 1105960088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院润枫德尚苑(住宅楼)A 座 503 室 2015 年 10 月 22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浩运国际物流有限公 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 010120151015493497,运单号为 05766011035_60002208592, 申报商品为颗粒计数器,申报价格 33000 美元。该票货物经海关 布控查验后发现,实际有 2 个驱动模块、2 个电路板、1 个传感 器未申报,均应归入税号 90278099。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 进口货物未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事实,造成了漏缴税款 2257.26 元的违规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超谱斯派克仪器开发有限公司罚款 0.0650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 北京 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