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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物违字[2016]0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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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物违字[2016]006 号 当事人: 北京意美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为高连军,企业代码 110596300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 33 号三层 3085 号 2015 年 10 月 20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扬睿国际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 010120151015530450,运单号为 18084513402_AMA47956,申 报商品品名为男装鞋、运动鞋等 3 项。该票货物经海关布控查验 后 发 现 , 第 1 项 男 装 鞋 实 际 有 16 双 为 绒 面 , 应 归 入 税 号 64041900,第 3 项运动鞋中有 16 双为织物面,应归入税号 6404110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的违规事实,造成了漏缴税款 2980.78 元的违规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北京意美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 0.0880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 北京 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