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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物违字[2016]0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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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物违字[2016]005 号 当事人: 天津时捷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其他,法定 代表人为石嵩,企业代码 1204960547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宾水西道交口东北侧超英家园 2-1702 2015 年 9 月 28 日,当事人委托大顺国际货运代理(北京) 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151015527651,运单号为 18062366220_NWBJ1509002, 共计 2 件 38 公斤,申报货物品名为布料,申报税号 5407690042, 进口关税税率 10%,申报数量 672.77 米,总价 7357.5 美元。该 票货物经海关布控查验后发现,货物实际为方巾,应归入税号 62143000,进口关税税率 1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事实,造成了漏缴税款 3348.05 元的 违规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天津时捷尚品贸易有限公司罚款 0.2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 北京 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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