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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11 号 当事人:天津桑格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维荣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北仓道北 6-12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间,当事人作为收货单位共 申报进口次品塑料膜 5 票(报关单号:184034577、184042172、 184052813、185025121、 185026222、185026222),货物价 值人民币 182095.25 元。经查,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 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上述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罚 款人民币 18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