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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19 号 当事人:金刚化工(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镇薰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 51 号 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3 月间,当事人作为经营及收货单 位,先后申报进口丙烯酸树脂(代码 ACA00567、CRT54221) 共计 29 票。经查,上述货物的甲苯含量超过 40%,申报时未 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经核货物价值人民币 1337989.64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7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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