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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17 号 当事人:北京金方同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 72 号万福大厦 311 室 法定代表人: 孟育轰 2014 年 8 月 25 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女单鞋 申报税号为 64039900(报关单号 010120141014416854)。经 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64029921。经计核,该票货物造成 漏缴税款人民币 484.19 元。 2015 年 2 月 25 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女单鞋 申报税号为 64039900(报关单号 010120151015060260)。经 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64029921。经计核,该票货物造成 漏缴税款人民币 11134.31 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对于当事人上述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上述第二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 款人民币 11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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