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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16 号 当事人:北京乐达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 6 号 1 号楼 1 层 C110 法定代表人: 苗晓林 2014 年 2 月 25 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凉鞋 申报税号为 64039900(报关单号 010120141014169020)。 经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64029921。经计核,该票货物 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4515.97 元。 2014 年 7 月 28 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儿童 鞋申报税号为 64039900(报关单号 010120141014365976)。 经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64029921。经计核,该票货物 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7109.74 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儿童 鞋 、 婴 儿 鞋 申 报 税 号 为 64039900( 报 关 单 号 010120151015387149)。经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64029921。经计核,该票货物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4413.92 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对于当事人上述第一、二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上述第三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 以罚款人民币 44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