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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13 号 当事人:北京星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 2 号 B 座 1907 室 法定代表人: 黄震 2016 年 3 月 28 日,当事人在代理北京宝悦华盛商贸有 限 公 司 申 报 进 口 货 物 过 程 中 ( 报 关 单 号 为 : 010120161000107128),将报关单中部分项目填写错误。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