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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12 号 当事人:北京天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景盛南二街 15 号 5 号楼四层 A 法定代表人: 陈功华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6 月 21 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 进口高帮工作靴共计 360 双,申报税号为 64039900。经调查, 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64029100。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关 监管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8637.16 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18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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