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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09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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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094 号 当 事 人: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18 号 2016 年 4 月 26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泽坤国际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 号为 010920161000000304,申报商品为高度表 1 个、电转盒 1 个,申报总价共计 8000 美元。当事人已向海关出具保证函, 保证函担保期限至 2016 年 10 月 27 日止,其未在规定期限 内办理该货物的延期、复运出境或正常进口等相关海关手 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未按照规 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 境内或者境外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6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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