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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7]003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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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03 号 当事人:北京金佰利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婴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2 号 2016 年 5 月 11 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C011714450083,其中备案料件吸水粉申报剩余 0。经查,实 际剩余 24542.17 千克,货物价值人民币 330064.3 元,漏缴税 款人民币 56174.75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在加工贸易手册 C011714450083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未向 海关申报变更上述手册项下备案料件无纺布单耗,货物价值人 民币 534891.6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 33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 22000 元。 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 55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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