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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04 号 当事人:北京腾龙华贸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璐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 1 号 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期间,当事人申 报进口全食物日记黑糖、全食物日记手工红冰糖等,申报税号 1704900000。经查,发现全食物日记黑糖等实际税号为 17011400;全食物日记手工红冰糖等实际税号为 17019990。 上述货物申报进口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经计核,漏缴税 款人民币 45106.77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四)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处以罚款 4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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