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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7]005 号 当事人:天津四达报关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3 号中航大厦 501 号 法定代表人: 齐城 2014 年 9 月 18 日,当事人为北京诚宏水工铸件有限公司 在天津海关代理申报货物出口过程中,将树坑篦子(商品编号 73251090,退税率 5%)申报为铸铁管件(商品编号 73071100, 退税率 9%)。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 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103672.8 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 4146.91 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