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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062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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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62 号 当事人:中轻新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 910 楼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9 月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琥珀, 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实际发现成交方式为“FOB”。 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 35572.95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1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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