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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53 号 当事人:北京炎黄振国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 1 号二层 B2-168 法定代表人:邸熠然 2015 年 12 月 24 日,当事人代理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 限 公 司 向 我 关 申 报 进 口 一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151015563942,申报品名为“男士靴子”,申报税 号为 64039900.90。经查,进口货物税号应为 6402.9100,共 计漏缴税款人民币 462.38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 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115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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