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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6]052 号 当事人: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 法定代表人:柏鹏威 2015 年 12 月 24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炎黄振国报关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151015563942,申报品名为“男士靴子”,申报税 号为 64039900.90。经查,进口货物税号应为 6402.9100,共 计漏缴税款人民币 462.38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 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 罚款人民币 115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