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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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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15 号 当事人:住化华北电子材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下村秀樹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 21 号 当 事 人 自 查 发 现 C01177450058 手 册 项 下 报 关 单 号 为 011720171000010910、 011720181000000073、 011720171000006018 的三票报关单存在错报、少报等情形, 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 款 0.68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