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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162 号 当事人: 北京中恒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胡同甲 1 号 411 室 2018 年 8 月 10 日,北京中恒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 北京易佳顺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 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 010120181000334354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加紧器、保护 盖、排液磅等,申报总价为 35238 欧元。经查验,实际货物 为控制器、转子、缓冲块等,实际价值共计 80616 欧元。经 计核,完税价格共计 633016 元人民币,漏缴税款 92170.34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 7.3 万元人民 币。 010120181000334357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控制器、转 子、缓冲块等,实际为加紧器、保护盖、排液磅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以上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 8.3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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