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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040 号 当事人: 北京海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顺航路 12 号 10 幢 606、607 2018 年 11 月 20 日,北京海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北 京贝瑞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报进口 1 票货物,申报价格 美元 6552.93 美元。经调查,该票报关单货物为实际价格为 56552.93 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违法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 390798,应缴税款 85193.96元, 漏缴税款 75322.27 元人民币,货物价值共计 475991.96 元 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7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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