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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维违字[2019]1104号 当事人: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2017年11月22日,北京国际贸易公司委托北京爱德福 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 010120171000466223,申报税号:8471494000,申报品名: 计算机服务器,申报数量:1套,申报总价:5500美元。报 关单被现场海关放行后企业自查发现申报错误,总价错误申 报为5500美元,正确应为55000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55531.52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国首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贵和国肯 2019年12月27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