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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查字[2019]262 号 当事人: 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11 号院 2 号楼 1001-1007 房间 2017 年 11 月 30 日,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联邦快递公司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 C 类快 件,报关单号 012720179500725974,申报品名为收藏币,总价 50 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熊猫纪念币套装 1 套、金币 6 枚、 银币 9 枚、纸币 317 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之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 税款的违法行为。经计核,该案涉案货物应缴纳税额共计 6832.76 元人民币,偷逃税款 6776.67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 (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上 述在扣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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