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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919 号 当事人: 蠡县裘珍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鲍墟乡东莲子口村 2018 年 07 月 09 日,蠡县裘珍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北 京翼沣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 单号:010120180000397164,商品申报品名为水貂皮大衣,申 报数量 134 件,申报总价 136680 美元。经首都机场海关物流监 控处查验,实际货物为 136 件,其中水貂皮大衣 76 件、兔毛大 衣 60 件。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 45014.62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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