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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查字[2019]308 号 当事人: 天津市捷安凯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 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围堤道交口东北侧国华大厦 1111 内 7225 2016 年间,天津市捷安凯医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进口通关 单》的情况下,采用伪报的方法,使用个人名义申报仿制药进口共计 26 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之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之违 法行为。经计核,21 票已放行货物完税价格共计 56181.37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 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 收 5 票在扣货物,并追缴已放行 21 票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56181.37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