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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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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33 号 当事人: 北京奥力来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日明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李哥庄村杨木路 5 号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你司委托天津市金宏亚国际货运代 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号 020220171000096275 项下 货物,其中申报品名为“RumbleRoller 按摩轴”、“RumbleRoller 双球按摩棒”、“RumbleRoller 按摩滚轴”等商品,申报税 号 9506911900。2017 年 8 月 10 日,你司委托北京泽坤国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向 海 关 申 报 报 关 单 号 010120171000313059 项下货物,其中申报品名为“双球按摩 棒”、“双球按摩棒(加强版)”,申报税号 9506911900。 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均应归入税号 9019101000。你公司的 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共计 40549.45 元人民币 (其中关税 34657.65 元人民币,增值税 5891.80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3.65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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