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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823 号 当事人: 展联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 25 号 1509 2016 年 6 月 12 日,展联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口 ATA 手续,单证册号为 DE80897N,货物为 数字转换器 1 台,价值 4500 欧元;控制面板 1 台,价值 800 欧元;声音处理器 1 台,价值 2400 欧元;安卓电视基座 1 台, 价值 400 欧元。 当事人未在 2016 年 12 月 12 日前将上述货物复运出境。经 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59760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54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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