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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9]00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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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39号 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雪鸿,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 路18号,联系电话:010-87777652。 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公司受动能趋势(北京)康复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向北京 海关申报进口HYPERTCE品牌商品过程中漏报境外杂费,共计涉及7票报关单,构成价格申报 不实。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09号);归类联系单;企业营业执 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产品说明;报关单据及 随附材料;动能公司出具的书证材料;海龙公司出具的书证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