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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541 号 当事人: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60 号 内 1313 2017 年 5 月 29 日,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 司以 CN01/2017-0250 号 ATA 单证册申报暂时出口 1 票货物。 该票货物担保期限 6 个月,当事人应在 2017 年 11 月 29 日 前复入境。当事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复运进境 等相关手续。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439219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未按照规定期 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 者境外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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