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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维违字[2019]284号 当事人:众益汇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2号楼10层 1002 当事人:北京维翔鹏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2号21幢1016室 2016年至2019年间,收货单位众益汇成(北京)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维翔鹏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 进口货物6票(报关单号:01012018000157029、 010120181000036525 010120181000094666 010120171000459607 010120171000524949 012720171000218587),手持切割机申报税号为8464109000; 气缸总成申报税号为8431499900。经查,手持切割机税号应 为84678900;气缸总成税号应为84099199。 众益汇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 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56595.08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之规定,对众益汇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罚款人民币12.52万元。 北京维翔鹏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众益汇成 (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导致 01012018000157029号报关单中两项商品的数量、总价等录 入错误,造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违法后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 北京维翔鹏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6万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和国首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和国首元 刻 29鸡3日 中uF 茶 都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