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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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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28 号 当事人: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永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 12 号院 1 号楼 A316 室 2017 年 6 月,当事人受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委 托 , 以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货 物 “ 钢 棒 ”, 涉 及 报 关 单 号 011820171000017407,申报税号 72286000.00,经海关认定, 该商品应归入税号 72222000.00。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 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8967.97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0.807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